库珀行政伦理理论视角下公务员行政责任问题研究
刘思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在职人员高级课程研修班 北京 100029)
DOI:10.14097/j.cnki.5392/20180321.012
摘要:本文借助于库珀行政伦理理论视角,探讨了公务员行政责任这一社会性的话题,希望有助于相关工作的高质、高效开展。
关键词:库珀行政伦理理论;公务员行政责任;开展策略
公务员各项工作的开展状况如何,深刻影响着广大人民的生产、生活,以及我国现代化建设工作的进程。所以,探究有关公务员行政责任的问题,有着较高的现实价值与实践意义。
一、行政伦理理论概述
(一)基本概念
所谓的行政伦理,指的就是参与行政管理领域各项事务的行政人员,所参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特点在于偏向于世界观层面的指导,其价值在于调整行政管理各主体间的关系,营造更加和谐、稳定、高效的行政氛围。相较于以往对行政伦理的研究成果,库珀的行政管理理论凸显出实践性的特征,侧重于对正在发生或者是将要发生的伦理问题的解决。在库珀看来,一旦发生了伦理问题,我们就应该尽快处理因此而带来的冲突、紧张甚至是危险关系。而在这一过程中,行政人员需要界定自身的权责范围以及具体内容,实现自身“伦理身份”的明确,从而为之后的工作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思考层次
从上文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库珀的行政伦理理论具有较强的实用主义色彩,对于行政管理领域的现存问题来说,有着较高的现实价值与实践意义。在其理论体系中,库珀将人们进行伦理思考的方式分为以下四个层次:一是情感表达层次,我们可以将其简单的理解为一种情绪的获得与传递。对于任何一个具备思考能力的人来说,都会对某一事或某一物存在着一定的判断,进而在实践中形成一种情感,这也是人们价值判断的基本形式——情感判断。二是道德规则层次。当我们做出情感判断之后,就会进一步思考自己的思想或者是行动所造成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往往会受到社会习惯、法律规则等要素的指导。三是伦理准则分析层次。指的是借助于既有的道德规则,人们难以做出复合其本心的决策,或者是妥善解决既存的伦理问题,就会去深入思考原有的道德规则,实现对道德规则的具体、明确阐述。四是后伦理层次,这一阶段侧重于对人们自我反思行为的展现,是人们对于某一问题的终极思考阶段。一般情况下,行政管理人员很少抽象到最后的思想层次。
(三)核心问题
毫无疑问的是,库珀将行政伦理的核心归结为行政责任,所谓行政责任,指的就是相关人员基于其所具有的公权地位以及公职身份,依照法律以及行政法规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并且涵盖了客观责任与主观责任这两个层面。就客观责任来说,它源于国家法律法规、管理组织建构以及社会大众对于行政人员这一角色的期待,我们可以将其表述为职责、义务这两个层面。所谓职责,指向的负责主体是某一人或集体,义务的指向对象则是某一任务或目标[1]。作为行政领域的重要一员,公务员在开展各项工作的过程中,首先要做到对自己的上级和下属负责,其次需要对相关的政府官员负责,借助于公共政策这一载体实现其个人合法意志,例如我们常说的行政命令。最后,公务员还需要对社会大众负责,一切从公共利益出发。就主观责任来说,它指的是基于社会化的发展潮流所产生的,具体表现为某种形态价值观的态度与信念。其形成来源于人们对某一事物价值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是个人思维体系中最为基础的组成部分,呈现出稳定、连续、长效的形成特点,进而深刻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所以对公务员的培训,必须重视思想意识层面的教育,使其可以树立正确的道德意识与良好的修养信念,助力其行政责任的全面落实。
二、库珀行政伦理理论视角下公务员行政责任问题研究
在库珀看来,一种符合伦理道德规范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托于一个有机的整体,才可以形成并得以维持。所以,应当整合传统的相对孤立的内、外部控制机制,重新构造一个责任化行政行为的外部环境。这一目的的实现,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个人道德品质
政府是以公务员为代表的行政人员的集合体,所以无论是其内部管理体制的建设,还是具体工作职责的明确,都必须依赖“人” 这一重要的载体。库珀十分认同个人道德品质之于其行政责任合理性、科学性、责任性的价值,所以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推进,首先必须建立起一支高专业素质、高伦理意识的公务员队伍。一方面,要让不同层级政府内部的公务员们认识到行政伦理之于其工作开展的重要价值,使其全面审视权力本位与执政为民,并在接受培训与主动学习的过程中,逐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权力观,更好的服务于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另一方面,政府内部应当加大伦理教育力度,并且逐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教育工作开展体系,培训工作与考评工作都要凸显出规范化、制度化的特征,从而督促广大公务员积极参与培训,不断提升其自身的专业素质与工作能力,更好的处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二)组织制度
从库珀的理论中我们可以看出,行政人员个人价值的实现,离不开一套行之有效的组织制度。它不仅可以规范、指导、约束广大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同时也可以被用于对不道德行为的压制。所以,要想推进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组织制度的伦理性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要素。 基于此,相关主体应当全面落实“责任行政”模式的具体要求,即明确不同行政岗位的具体职责,并且以制度的形式落实下来,从而确保不同岗位上的公务员可以明晰自身的权力范围,以及自身所担负的社会责任[2]。在此基础上,应当逐步建立并推广行政问责制度,即要将某一不良行政行为的社会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身上,从而提升所有公务员的危机意识,使其可以更加全身心的投入到行政事务的开展中来。除此之外,也不能忽视行政伦理立法的重要价值。我国的立法机关应当立足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政治建设实况,有针对性的制定一部彰显中国特色的行政伦理法,实现对不同机关公务员行为的有效规范、引导、约束。还需要加大对公务员工作开展实况的评估、监督力度,并将评估结果同工资、奖励、职位晋升等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从而确保行政伦理道德准则在政府部门的全面、深入、有效施行,在其内部营造起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组织文化
对于广大公务员来说,政府机关内部的组织文化氛围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他们的行政行为,并且凸显出两极分化的显著特征。一方面,受到良性组织文化的影响,一些有违伦理道德准则的行为根本无法生存;另一方面,如果组织文化充满落后、腐朽、不道德的因子,那么也会怂恿其成员背离原有的规章制度,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所以,政府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组织文化之于行政伦理行为的积极价值,并给予一定的政策引导与资金支持,在我国行政管理体系中形成良好的伦理意识。这一目的的实现,需要广大公务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行政价值观,一切工作的开展都必须考量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诉求,从而推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进程,促进其从“管制行政”向“服务行政”转变。在此基础上,公务员一切工作的开展,都必须坚持“群众导向”的行政工作开展原则,即牢牢把握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创设一个和谐、稳定的伦理责任氛围,从每一个环节入手,提升公众对于行政管理事务的满意度。
(四)社会期待
对于不同层级的政府来说,决策都是其最为基础,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职能,并且凸显出伦理方面的价值取向。这就意味着政府公务员在开展行政工作的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伦理价值取向,其行政行为也必须符合伦理道德准则的具体要求。所以在库珀看来,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民主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它不仅可以帮助政府明确法律意图,提升制度推行的有效性,还可以借助于互动实现对行政人员工作开展的监督,降低违法违规行为出现的概率。基于此,我国行政事业的推进必须彰显“公众意识”的重要价值,必须全方位的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升公务员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这一目的的实现,具体来说,应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公众行政参与表决机制,涵盖了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制度、民主决策制度等,全面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以及透明性,从根本上保障决策的顺利推行。在此基础上,要完善不同公务员岗位同广大人民群众的交流机制,实现行政管理工作开展同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就公务员自身来说,必须树立联系群众的意识,积极了解群众的普遍诉求,听取群众对其工作开展的意见。一旦发现自己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同实际状况不相符合的部分,应当立即予以调整,实现其工作开展同广大人民群众实际需求的有效对接,将自身所肩负的社会责任落到实处。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公务员应当落实自己所肩负的社会责任,助力我国现代化建设工作的长效推进。
参考文献:
[1]朱世瑾. 公务员违法行政及法律责任分析[J]. 法制与社会,2015,(27):140-141.
[2]刘志坚,宋晓玲. 政府公务员行政责任价值论[J]. 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0(03):117-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