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监督工作质量控制闭环式管理的构建 张春霞

2018-06-02

监事会监督工作质量控制闭环式管理的构建


张春霞   重庆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00020


摘要:监事会是公司内部唯一具备监督董事会行为的部门,在其监督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势必受到董事会行为的牵制。为了加强监事会监督工作质量,达到监督控制的闭环管理效果。本文分析了监事会监督工作的本质诉求,明确了监事会监督工作的闭环管理原则,同时提出相应的构建策略,以便达到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效果。

关键词:监事会;监督工作;质量控制;闭环管理;构建策略

中图分类号:F253.3


一、监事会监督工作的本质诉求

(一)设置监事会的意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第四章第四节的相关规定,监事会需要由股东大会选举出监事人员,并由企业职工民主选举。监事会在其监督活动中,对企业所有业务活动均具有相应的监督责任,也是公司内部必须常设的机构部门。其主要职权为监督公司内部的财务活动,规避企业高层或财务人员以权谋私,挪用供款等违法行为。需要严密审核公司内部管理章程的合法性,并及时纠正损害企业发展的消极行为。在发现相关问题时需要提议召开临时性的股东大会,执行其监督职权。

(二)企业监事会的职能性质

企业监事会的常规监督职能决定了其独立性、法定性、及专门性的本质特征。监事会在企业活动中具有诸多监督职权,其中包含了财务检查,向股东会提案,对企业懂事或高层管理者提起诉讼,对于公司经营状况的核实,对于企业章程的拟定,对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职权等等。其本质诉求在于为现代企业设置平衡董事会权利的机制,约束由于个人权利过高而形成违反法律行为的弊端。因此,监事会的业务范畴相对独立,并不隶属于企业核心管理范围,且与董事会形成平衡制约关系。其专门性的特征也是对于董事会的监督职权针对性,而法定性的特征则表现在遵循《公司法》相关规定的设置方面。基于此,企业监事会的职能性质相对独立,且必须遵循法制管理原则,开展针对董事会的监督,在发现董事会存在违反公司内部章程,或者相关法律时,可以随时提出质询和建议,以便保障企业法制的良性循环。


二、监事会监督工作的闭环管理原则

在以往时期监事会常规监督工作中能够发现,监事会的整体设计、决策提议、考核评估等流程中,任何一项职能划分清晰度不足,都会造成监督范畴和职权的限制。因此,在监事会业务拓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必须强调闭环管理的实际作用,消解董事会职能过高或存在欺瞒行为的可能性。

(一)赋予监事会整体设计评价职权的基本原则

在企业内部监事会与董事会的行为存在一定的对冲性,监事会的监督行为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董事会部分成员的个人利益。那么在博弈的过程中,懂事会少数成员调配己方代表作为监事会内部成员,实质上已经瓦解了监事会的监督权限和整体架构的稳定性。而假设监事会并未对内部人员或监督业务提出质疑,或无法履行自主管理权限。那么则容易失去对于董事会行为的监督职能,甚至逐步丧失其监督权限。因此,对于监事会整体设计评价具有相应权利,是构建监事会监督工作闭环的基础条件,且决定了后期监督职能发挥的时效性。基于此,在形成闭环管理模式时,必须赋予监事会整体设计评价职权,才能保持监事会具有平衡和制约董事会行为的监督职能。

(二)履行监事会对董事会决策过程监督职权的必要原则

监事会对于董事会所做出的相关决策,必须具有相应的监督职权。董事会对于公司发展的相关决策关系到股东利益、职工利益、以及是否存在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如果监事会对于董事会管理的相关决策并不具备较高的监督职权,实质上也会降低监督职权的履行条件。因此,必须以监督董事会决策活动作为最为关键的闭环节点,将监督权限和监督职能发挥,最终平衡董事会与监事会的权利,在其平衡节点中制约董事会的决策行为达到合法性、规范性、标准性的监督效果。

(三)支持监事会对董事会成员进行考核评估的客观原则

监事会对于董事会成员的常规业务考核评估,是验证董事会成员是否具备业务能力、专业水平等基本监督范畴。尤其需要评估董事会成员是否存在其权谋私的动机、意向、行为,才能达到监督和约束效果。如果丧失了对于董事会成员的考核评估能力,实质上也会失去对于董事会成员个人行为的判断力与洞察力,也不会及时发现违反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的行为。因此,必须支持监事会对董事会成员进行考核评估的客观原则,才能达到预期的监督效果和规范作用,并促进公司业务和董事会决策的良性发展。


三、监事会监督工作的闭环管理构建策略

只有赋予监事会在对董事会设计、决策过程的参与、董事会成员考核评估三项权力,其对董事会的监督机制才行之有效。基于此,需要构建监事会监督工作的闭环管理机制,以便支持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被充分发挥。结合监事会在企业内部的监督活动规律,本文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一)赋予监事会机构内部结构调整权限

监事会内部整体结构的设计,需要由监事会内部决策,而并非董事会成员的控制。否则也无法真正发挥监事会的监督权限,甚至丧失了对于董事会决策的制衡力。为了加强监事会内部结构的调整效果,可以基于监事会成员相互调查的基本权限。在发现监事会成员与董事会成员联系密切,可能存在监督行为的干扰情况时,则需要取缔该名监事会成员的具体职能。以监事会成员个体职能的调配,整合监事会机构内部良性循环的发展动机,并保持对于董事会监督的基本职能。

(二)补充监事会随机检查董事会业务权限

当董事会部分决策活动或内容并未征询监事会意见时,虽然可以由监事会成员发起临时股东大会提议,但是在客观上并无法弥补之前调查信息的完备度。因此,后续监督活动具有时间滞后性。消解这种时间滞后性的唯一措施,是赋予监事会随时调取董事会业务信息的基本权限。在后续监督调查的过程中,可以适当规避其他董事会成员的参与和旁听,待监事会整理和收集到具有客观依据的资料后,再向所有董事会成员及股东成员发布。这样的操作流程,可以最大限度的优化监事会监督业务的基本职能。从而弱化监督调查信息取证的困难度,增强监事会对于董事会决策活动的控制力。因此,能够在监督工作质量控制上逐步加强与深化,并达到预期的监督效果与质量。形成从决策初始条件的审核到后续证据收集的闭环,支持监事会监督工作业务开展的便捷性,补充监督信息的完整性。

(三)加强对于董事会成员的个人行为监督

董事会成员的个人行为虽然与公司业务并无直接联系,但是个人行为恰恰是影响董事会成员主观决策标准的因素之一。诸如董事会成员的财务状况发生聚变,是否会将财务风险转嫁于公司业务,甚至出现违法行为。那么如果监事会仅能从公司业务状态为基础调研资料,其监督范围本身相对狭隘,并无法真正考核董事会成员的行为动机。因此,需要扩大和支持监事会成员的监督范围,才能进一步形成监督工作质量的控制闭环,达到预期的监督水平和专业度。


结语

综上所述,公司业务虽然由董事会决策,但是监事会同样附有监督审核职能。而这种职能必须建立在三项权力范畴之列,才能对董事会形成监督管理闭环。其一,需要支持监事会对于内部整体设计的评价职权。其二,需要监事会对董事会决策过程的监督达到合理范围。其三,需要强调监事会对于事会成员的个人考核评估。进而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督范畴与审核权限,达到预期的监督效果。


参考文献:

[1]佟魁杰.强化监事会监督制衡能力 推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J].中国石油企业,2018(04):77-79.

[2]武红琇.刍议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J].财会学习,2017(01):186-189.

[3]王彦明,赵大伟.论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改革[J].社会科学研究,2016(01):89-96.


作者简介:

张春霞,重庆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济师,研究生MPA: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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