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对互联网金融中沉淀资金的监管分析
刘畅 杨茜云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湖南长沙 410205
基金项目:“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
摘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人们的交易方式也在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人们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交易依托的现象也越发普遍,因此交易所产生的沉淀资金数量日益庞大,所以产生了很多关于沉淀资金在监管方面的问题,对此我国出台了一些关于沉淀资金监管的法律制度,产生了什么效力,除此之外还存在哪些方面的监管缺陷,该如何改善,从哪些方面改善?由此文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 监管法律;风险
1.1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性质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交易支付平台的网络支付模式。而沉淀资金是指闲散放置在社会上,未被聚积起来加以利用的资金。沉淀资金也可以指折旧基金在固定资产更新期限到来之前处于生产过程之外的一种“闲置资金”。现阶段最耳熟能详的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国内领先的支付平台。旗下有“支付宝”与“支付宝钱包”两个独立品牌。自2014年第二季度开始成为当前全球最大的移动支付厂商。在这样发展快速又值得信任的交易平台,每天所产生的交易资金数额必定是巨大的。人们在交易过程中,将交易的资金停放到平台上,未及时支付并且未提现到银行,这部分资金就成为了闲置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
1.2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归属
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掌握了沉淀资金后,既可以将这些资金存入银行取得风险低安全性高的利息收入,也可以利用他们进行一些风险高、收入高的投资。但是,从法定的角度来说,这些资金的实际使用权是归属于客户的,而实际上,这些沉淀资金是以各种形式被第三方支付平台加以利用,成为自己获利的工具,使其大部分归属于客户的收益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有。当资金存入银行的收益大于存入支付宝的收益时,人们更愿意将资金存入银行,那就会减少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同时增加银行的资金量,使得银行产生收益,相对而言,沉淀资金本身归属于客户,由客户所创造,但是其产生效益最大化时可以在银行也可以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
2.1沉淀资金管理模式存在缺陷易造成挪用风险
当客户将资金停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时,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资金提现到银行存放,不过有很多客户会直接将资金存放在平台账户上,比如在银行存款可以产生利息收益,而在余额宝中资金存放也可以产生收益,所以很多时候对于一般客户资金存放在平台账户是不会刻意提取进入银行账户的,因此沉淀资金数额越来越大,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通过沉淀资金获得巨额收益,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缺乏法律监管的情况下,以利益为先的商家会挪用沉淀资金来进行营利,相应地产生挪用风险。
2.2沉淀资金数量日益庞大,升级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存在的难度
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数量的增加和业务规模的扩大,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数量也日益庞大,其中大大小小的风险一一浮现。首先,数目巨大的沉淀资金存放在以网络为基础的支付平台上,易成为不法分子的垂涎之物。当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被不法分子看中,则会造成巨大的资金损失,不仅会对支付机构造成严重的影响,同时会给客户带来巨大的威胁和损失。其次,第三方支付平台由于客户众多,其累积的沉淀资金数额已远远超过其注册资本,若第三方支付机构因自身的管理问题或者滥用沉淀资金等导致沉淀资金亏损,其自身资本无法弥补客户损失,必定会极大地影响客户的利益,进而影响第三方支付机构资金存放在人们心中的地位。
三、现阶段已出台的关于沉淀资金监管的法律政策及其效力
2005年央行出台《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随后2010年央行才正式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而在2005年到2010年这期间,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关的监管法律基本上是属于空白的。2013年7月央行颁布《支付机构备付金管理办法》,从2010年7月到2013年这一段时间,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法律有了初步的完善。这一管理办法中,从法律的层面规定了沉淀资金的利息收益归属于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但是需要计提10%的沉淀资金利息所得为风险准备金。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法律监管更加的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支付机构备付金管理办法》的颁布表明,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探索构建一个人民银行主导监管、行业组织自律管理、商业银行外部监督、支付机构自我管理的第三方支付多方位监管体系。2013年6月支付宝与天弘基金达成战略合作关系,联合推出余额宝,2014年1月财付通与华夏基金联合推出了微信理财通,2014年之后,各类理财产品陆续上市,到2014年4月,第三方支付平台共推出52个余额宝类产品。余额宝类产品的诞生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于沉淀资金的运用管理方面的一个重要举措。促进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沉淀资金的利用与监管,同时提升了客户存放资金在平台上的存放价值。
4.12013年7月颁布的《支付机构备付金管理办法》第二条中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总的来说,此办法的出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沉淀资金监管无序的状况,但是对于沉淀资金可能产生的风险却不能起到很好的规避作用。
4.2第四条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此规定对于现阶段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监管过于抽象,由于沉淀资金数额巨大,且客户来源广泛,其中有些部分是无法落实的。
4.3此办法没有关于沉淀资金利息或收益归属的规定。随着沉淀资金的积累,一定会产生矛盾和问题。
五、关于解决沉淀资金监管上存在的问题的建议
5.1对沉淀资金的使用进行创新
余额宝的开发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国家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减少沉淀资金被挪用或者滥用的情况。第三方支付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运营,保护沉淀资金,合理利用沉淀资金,在保障自身利益的同时为客户创造更多效益。
5.2国家加强监管,出台更具体的法律政策
现在的网络支付越来越普遍,沉淀资金数额也日益增加,由此带来网络支付安全问题、资金存放安全性问题等应该引起重视,国家应该加强法律监管,出台更加具体、可操作的法律,营造一个安全的网络支付环境,监督管理好每一个第三方支付机构,是沉淀资金安全存放及运用,释放其附加价值。加大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的商业银行的监督力度,力求资金流动链条透明化。
5.3明确沉淀资金利息或收益归属的分配问题
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沉淀资金产生的收益最终归谁所有。可以采取美国的监管模式中,采用产生的利息抵减保险费用的方式来解决。我国证券市场中有关新股申购资金冻结利息收入的处理方式,也为此问题提供了典范,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源于客户的买卖行为,应该纳入为客户利益服务的某个基金中。在保障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益的同时将属于客户的资金消费权益返还给客户。达到利益共享以及沉淀资金合理利用。
六、结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企业、个人都以追求利益最大化在社会上立足,沉淀资金的产生必定是一个巨大的机遇和挑战,监管法律健全将使得沉淀资金得到合理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加强内部管理也将使得沉淀资金的利用落到实处,只有加强沉淀资金的法律监管体系,才能更好的规避风险,避免巨大的经济损失,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陈诗玮,田彬,顾婷.第三方电子支付下沉淀资金风险与对策研究 [J].现代商贸工业,2011(6)
[2] 郑建友.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的现状问题及监管建议 [J]金融会计,2006,(07)::34-36
[3] 徐明.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风险与监管 [J]金融与经济,2010(2)
作者简介:
刘畅,1997,女,汉,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生,本科,金融学
杨茜云,湖南涉外经济学院,讲师,研究生,金融学